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