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