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六条已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自治区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