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或者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三)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