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三)有健全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