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不设区的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