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统一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土地、森林、水域、草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地方开采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企业注册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