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统一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土地、森林、水域、草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地方开采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企业注册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