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对开采矿产资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污染防治项目及资金方面的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