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归农民经营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