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Chapter 4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Article 27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归农民经营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