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只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并用蒙古、汉两种文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蒙古语文工作机构,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