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Chapter 2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Article 12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只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并用蒙古、汉两种文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蒙古语文工作机构,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研究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