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地方铁路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并与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和毗邻地区的铁路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