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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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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有效
地方铁路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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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