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约定报酬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计算报酬,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测绘单位超越其测绘资质等级所允许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二)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给他人从事测绘活动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