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坡道和盲道。坡道和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