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一条有效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须经道路主管部门许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出行需求,尽量减少对交通活动的影响,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