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需要设置、移动、占用、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