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有效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后,涉及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不符合道路交通畅通要求、严重影响通行效率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提高通行效率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