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装置、材料。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音响器材,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