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一条有效本省注册登记的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仪封装良好、运行正常、数据完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