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队建立抄告机制,及时通报部队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