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