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