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扩大高中和学前教育的规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规模,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班。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