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环境保护,防治各种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治县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