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政、园林、环卫、高耗水企业等用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行分质供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