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再生水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再生水源用于生产经营和在非生活饮用水中的应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