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