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三节 建筑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的照明、采暖、制冷能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