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出售。

用能单位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耗能标准的设备,应按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改造。对淘汰下来的废旧设备,应予报废,禁止转移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