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二节 用能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出售。用能单位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耗能标准的设备,应按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改造。对淘汰下来的废旧设备,应予报废,禁止转移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