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用能单位应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建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规定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