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节 能源使用基础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用能单位应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建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规定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