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八条已修改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