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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五条
已修改
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5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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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