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