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征兵工作的需要。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