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