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接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通报其所在部队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