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处理,给予罚款的,按照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至五倍的数额执行;是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