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接收退兵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的十五日内予以在原地落户。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的两个月内予以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学生本人复学申请的十五日内准予复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