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审定新兵名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开有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和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集体审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