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并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