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