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