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属体格复查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新兵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