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第十四条有效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