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计划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政管理和统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