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计划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政管理和统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