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科技计划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由资金投入单位收回。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