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科技计划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由资金投入单位收回。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