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经费决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