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已修改依照本章第六条拟定的法规草案稿,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