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