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情况不予立案:(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