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